借款人经营情况恶化,出借人能否提前收回贷款?

可以提前收回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务的其它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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