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小额贷款、成都信用贷款、无抵押贷款、小额信用贷款、成都身份证贷款
关注微信公众号
抵押权仍然存续。因为借款合同的展期,只是合同期限的变更,借款合同债权并未因合同期限的变更而消灭。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前提是下列情形之一: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而借款合同展期绝对不会发生上述导致抵押权消灭的情形。既然抵押权并不会因借款合同展期而消灭,那么银行与抵押人自然就无需重新签订抵押合同,也无需重新办理抵押登记了。
为避免争议、消除隐患,银行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借款合同展期的,抵押人同意就展期后的主债权继续提供抵押担保。这样既符合《贷款通则》的规定,又不会发生本文开头案例中抵押人在借款合同展期后,拒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问题了。
同时,借款合同展期后,万一发生金融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的情况,银行只需要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就可以了(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online message
13865925620
13865925620
13865925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