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小额贷款、成都信用贷款、无抵押贷款、小额信用贷款、成都身份证贷款
关注微信公众号
不一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若在配偶不知道或者不认可担保人的担保行为,同时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担保债务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online message
13865925620
13865925620
13865925620